置頂
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勞工有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請求權?|簡文成專欄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又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另第十七條規定於依第四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亦有明文。故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得請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情形,僅限於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除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外,另勞工若依同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時,亦有準用。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係規範雇主、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故若於雇主勞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或雇主勞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均無得為請求預告工資或資遣費之依據。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人資熱搜:勞基法沒你想的那麼難懂(一)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