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1 回應: 0 閱覽: 3666
置頂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

但應注意者,於雇主舉證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事實,並通知其改善,而勞工拒絕改善,或勞工欠缺改善意願,直接向雇主表明「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工拒絕與雇主協商可行之改善或解決方案,應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要件,雇主予以資遣,即無違法,同有下列判決可參: 


(1)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5號判決 
上訴人於任職期間,連續兩年營業目標達成率未及百分之十五、工作態度不佳及與同仁相處多有障礙,經被上訴人所屬人事評議委員會通過核定考績丙等,被上訴人依所頒「人員考核考績規定」第十一條備註第三點規定,給予半年察看,嗣再延長三個月,期間上訴人之績效仍未改善,工作態度更加消極,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顯已不能勝任工作,復拒絕與被上訴人洽商可行之解決方案,且無適當工作可轉任,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即無違法。

 
(2)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 
上訴人無論在客觀之能力及主觀之工作態度上,均未能達成被上訴人僱用之目的;復參以上訴人與他人溝通協調之能力及技巧上,容有欠缺不足之處;並審酌其工作疏失之次數、態樣、嚴重程度,仍然再犯,顯然欠缺改善之意願等情,認上訴人確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且已達無法期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繼續維持僱傭關係之程度,則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為有據,且未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應屬合法。 


註1:未嘗試改善就裁員 勞動部:違法,中

時電子報  https://reurl.cc/YA5GX 

註2:持相同見解尚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108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 

註3;持相同見解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決、100年度1808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判決。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 人資熱搜:『曹新南專欄』人資不得不說的謊?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 精選HR職缺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人事助理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

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時,應否給予勞工改善機會?|簡文成專欄-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