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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面對老闆合法的職務調動,員工可以說「不」嗎?


法院實務之見解為何?
在此,我們節錄《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89號》判決文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故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或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除依契約約定者外,應顧及企業本身之需求,及斟酌勞工利益,否則其調職命令即屬權利濫用,為不合法;反之,若雇主行使調職命令權無違前揭規定,勞工即應服從命令,不得拒絕調動,亦不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承前,被上訴人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並無不當動機,且薪資條件不變,上訴人之體力、技術亦可勝任該調職工作,並未違反兩造之勞動契約,又非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被上訴人調職上訴人之工作,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各款規定,應認合法。


從以上法官心證之理由可知,對於雇主所為之「合法」調動,勞工應予以遵循及配合才是。

 


調動命令只要合法,勞工不得拒絕
無論是法令面、主管機關或法院實務見解,均無法得出案例中地方勞工局來函所稱「故員工基於合理正當理由不同意接受(合法)調動,仍應依其意願或依法資遣發給」之結論,唯有雇主之調動命令與勞動契約或法令有違時,勞工才有拒絕調動正當理由之產生可能;倘若在雇主之調動完全合於法令之前提下,勞工仍可自創「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者雇主須以給付資遣費之方式方得以終止勞雇關係,都將使勞基法第10-1條之規範蕩然無存,形同調動是否合法或勞工應否接受均由勞工自主判斷,此將剝奪雇主之人事任命權,也絕非勞基法第10-1條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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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樂誠勞資顧問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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