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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員工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以繼續加保嗎?

【勞工保險】員工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以繼續加保嗎?-HR

 

小智生長在單親家庭,自小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兩人互相扶持,相依為命;兩年前,小智母親罹患癌症,雖經持續治療,病情仍不見好轉;近日醫師更是暗示小智要有心理準備,小智為盡人子孝道,希望親自陪伴母親走完人生最後一程,因此以照顧母親為由,向公司提出了三個月的留職停薪;公司雖同意小智的留停申請,但對於小智的勞保是否應繼續為其加保,公司人事卻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究竟在小智因照顧重病母親的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可否繼續為其加保勞工保險呢?

 

勞工提出留職停薪,公司非得同意嗎?
當勞工有留職停薪之需求且提出申請時,雇主得否拒絕呢?除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以及服兵役(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有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外,其餘留職停薪事由雇主都得保有准駁權,或者得由雇主於勞動契約或規章中與勞工另行約定,因此,對於案例中小智因照顧重病母親所提出之留職停薪,公司可以予以同意,也可拒絕。

員工提出留職停薪獲准,其勞保都可續保嗎?
勞工保險之本質為「在職保險」,意即具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事實之勞工始得透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加保;然而,勞工在職之期間難免遇有事故而使其必須被迫暫停工作,此時,若因未具工作事實而強制令其退保,似乎亦有違勞工保險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之立法意旨。因此,勞保條例第9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列舉數種工作雖暫停但仍得繼續加保之情形,包括: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等事由;而若再參考主管機關78年12月9日台勞保二字第28645號、81年6月2日台勞保二字第11604號、95年1月27日勞保1字第0940068144號解釋函可窺知,對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各款規定且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之被保險人,始為主管機關允認可繼續加保勞工保險之對象。是以,依主管機關之見解,案例中小智所提出之留職停薪雖獲公司之同意,但因其事由為照顧重病母親,非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列情形,故公司於小智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為其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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