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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員工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以繼續加保嗎?


特定情形之留職停薪始得續保勞保,似乎有矛盾之處?
依前所述,小智因照顧重病母親申請留職停薪,由於無法續保,公司只好將其退保;倘若小智母親於小智退保期間身故,因非屬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事故,將導致小智無法依勞保條例第62條之規定申請父母死亡之喪葬津貼,而若小智當初係以勞保條例第9條所定各款事由或育嬰留職停薪向公司要求繼續加保,依勞保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公司不得拒絕,故當小智母親死亡,仍可依法申請喪葬津貼給付;然而,一樣都是留職停薪,卻因不同事由而使結果南轅北轍,這樣對於被保險人而言,真的公平嗎?

按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投保單位應於勞工符合加保或退保之資格條件時為其申報辦理,非可任由被保險人想加即加,說退就退;故按勞保條例之規定,對於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應於其到職、入會或到訓時,為其加保,而於被保險人離職、退會、結(退)訓(勞保條例第11條、勞保施行細則第14條)以及死亡(勞保施行細則第22條)、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時(勞保條例第57條)為其辦理退保,因此,即便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而無工作之事實,但仍為事業單位之受僱者,未符合退保之要件(離職、退會、結訓、死亡、失能),故依法本應繼續為其加保;且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4項但書之規定:「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依上所述,吾人可以大膽推論,勞保條例第9條所列舉可繼續加保之各款事由,應屬不完全列舉,也就是說,會迫使勞工暫停工作之事故除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羈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外,尚有諸多情形無法一一表列於法律條文,而這些族繁不及備載之各種狀況,皆應有勞保條例第9條之類推適用才是。基此,案例中小智因照顧重病母親而獲准留職停薪期間,公司仍應可依法為其繼續加保勞保。

為符合主管機關之見解,建議公司可權宜給予優於法令之事假
只可惜,上述之推論並無法獲得主管機關之採納,為了不讓勞工受勞保保障之法定權益因主管機關之偏見而冤枉喪失,案例中小智之雇主於體恤小智一片孝心之前提下,應捨留職停薪而給予其優於法令規定之事假期間(法定事假天數為14天/年),如此一來,對雇主不致產生額外人事成本,對於小智而言,又可順理成章繼續享有勞保之保障,如此方為勞資雙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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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樂誠勞資顧問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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