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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雇員工表現不佳、不照安排嗎?算開除還是資遣?要付資遣費嗎?|律師談吉他

可解雇員工表現不佳、不照安排嗎?算開除還是資遣?要付資遣費嗎?|律師談吉他-HR

別說員工怕雇主,有時候雇主也怕員工。辛苦篩選進來,沒想到工作能力跟精美履歷成反比。表現不佳也就算了,有時候還不照著指示做,讓老闆要負責擦屁股。這時候可以解雇嗎?是不用付錢的開除,還是需要付資遣費呢?

解雇員工要符合勞基法的事由

要解雇表現不佳的員工,有兩條途徑: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事先通知並且解雇員工;
  2.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如果表現差到無法勝任該工作,或是不照安排執行已經嚴重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那雇主確實有可能解雇。但要嚴重到什麼程度,才算不能勝任或重大違約呢?

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意願不佳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有沒有達到勞基法「不能勝任」的解雇標準,要看工作能力工作意願。如果勞工連客觀的工作能力都不具備,那連勞動契約都無法完成,雇主就可以解雇;如果勞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但是主觀上的工作意願、工作態度都非常差,明明做得到卻不做、明明可以做卻不想做,這時候雇主也可以解雇。[1]

客觀工作能力不足的案例

  1. 某勞工出了車禍,導致行動不便,無法進行日常工作。原先雇主給予留職停薪,但兩年過後仍未完全痊癒。[2]
  2. 某勞工需要應對日籍客戶,但卻無法符合公司內部的語言考核;對於物品的清點、管理事項,時有疏漏,導致需要由其他員工負責完成;未遵守公司請假程序而擅自請假等。[3]

這些案件中,雖然員工仍有意願工作,但客觀上確實無法達成雇主的契約要求,法院最後肯定雇主的解僱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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