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勞資小案例-無照駕駛通勤時受傷算職災嗎|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重要問題之三:通勤災害之要件究竟為何?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上下班正常所需之交通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勞工平時居住之處所)
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勞工自離開居住所家門後至工作場所止之平常必經路徑)
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之情形
解惑時間:本案到底小明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答案
本案中因小明無照駕駛,故「無法」依職業災害相關規定請領任何給付或補償:
法條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次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小結
綜上所述,本案中因小明無照駕駛而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之規定,其行為不得視為職業災害,因而不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勞保給付或雇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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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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