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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勞工出勤時,雇主每日給付ㄧ定金額之伙食津貼予福委會購買便當予勞工者,其性質究否屬工資?|簡文成專欄

於勞工出勤時,雇主每日給付ㄧ定金額之伙食津貼予福委會購買便當予勞工者,其性質究否屬工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於勞工出勤時,雇主每日給付ㄧ定金額之伙食津貼予福委會購買便當予勞工者,其性質究否屬工資?


回覆:
1.就工資定義,採經常性給與補充說者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勞務對價性為認定工資最重要的標準,「經常性給與」只是用來判斷工資的補充、例示性規定,不應反客為主,也就是「經常性給與」並非工資之判斷標準。申言之,基於勞動契約之法理觀察,勞工自雇主獲得之報酬,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而獲致之對價,均應認定工資。


2.採經常性給與要件說者認,工資除應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外,尚應為經常性給與,始足當之,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第29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之各項非經常性給與。


3.次就伙食津貼究否為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3932號函略以:「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是雇主如與勞工約定每月薪資結構中有ㄧ定金額之伙食津貼,或約定每月或每日給ㄧ定金額之伙食津貼者,應係對勞工從事工作所給與之報酬,且具「經常性」,自屬工資,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552號判決:「伙食津貼之性質,係對每ㄧ從事工作之勞工給與便利工作之報酬,亦應視為其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


(2)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查雇主發放勞工之伙食津貼,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如均按月發給,自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勞上字第21號判決:「伙食津貼係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食津貼(本件是每日60元),以其具有對每ㄧ位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付報酬之意思,本即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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