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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外送員應有的勞動權益保障|邱駿彥專欄

四、勞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聽聞勞動部有長官認為,外送員都希望工作時間彈性,也願意多跑些單子多賺點錢,因此貿然認定渠等具備僱傭關係而有勞基法適用,恐怕影響到外送員的工作機會云云,以致迄今一直不願脫口認定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契約關係屬性。

 

其實,勞動部針對餐飲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勞雇關係應該如何處理,目前似乎止於邀集平台業者至部裏喝咖啡,這樣的作法讓人遐想勞動部認為他們不是勞動契約關係,勞動部無法有作為,所以才只是邀集業者聊聊該如何照顧外送員。

 

如果勞動部認定外送員屬於僱傭關係的話,早就動用勞檢直接殺進餐飲平台業者了。


又,聽聞勞動部發言認為應該由金管會飭令保險業者提供適合外送員的意外險,這也更讓人無法不聯想勞動部已經不想認定外送員的僱傭契約型態了。

 

勞動部這樣的作法簡直是在走鋼索,短時間內已經連續兩起外送員重大車禍意外事件了,萬一再三再四接續下去,就可以測知勞動部的肩膀有多硬了。
接連兩次的外送員重大車禍事件,其實也是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必須展現鐵腕的時候。

 

就算勞動部不動如山,臺北市柯P的勞動局與桃園市鄭文燦市長的勞動局絕對可以主動出擊。主管機關應該知道不管Uber Eat或是Foodpanda,這些業者並未被公告排除在勞基法適用外,至於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的契約關係既如前述分析,直接進行勞檢認定為僱傭契約關係,應無問題。

 

如此一來,外送員可享有勞保、職災保險、勞退提撥等一般勞工所能享有的權益,如果平台業者要減輕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可由平台業者的雇主們幫外送員再加保團體保險,以落實對於外送員勞工的保障。


至於,勞動部長官所擔心的外送員工時問題,究竟是無限上綱的每天拼外送12小時以上賺取月薪10萬元的誘惑重要,還是應落實勞基法工時保護重要?外送員都是正值年輕氣盛的年紀,吃點辛苦克苦耐勞拼接單業績雖是美德,但讓這些年輕外送員無止境加班拼收入,逐漸走向隕落的星星一途,豈是行政主管機關樂見的結果?


不管任何工作,受有勞基法工時規範絕對有其必要,那是保障臺灣勞工身心健康的必要方法。我們唯一應該思考的是:餐飲平台業者給予外送員每單只有60-70元的報酬是否過低,有沒有剝削勞動力之嫌?餐飲外送員在等餐、接餐、送餐的過程中,充滿了辛苦、危險的體力工作,依筆者粗略估計納入勞基法適用後,每小時至少應該給予200元工資始為合理。至於工資來源可以大幅度提高點餐顧客所需給付的運費以為支應。畢竟在筆者內心,終不希望越來越多的國人宅在家裡、懶得外出覓食、懶得做飯煮菜。如果餐飲外送平台業者的利用繼續發展下去,遲早有一天臺灣人會變成經常使用手機點餐的手指頭又長又細、兩條腿長得像竹竿、頭大大的、身體細細的外星人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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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邱駿彥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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