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不贊成以勞基法管理外送平台∣曾翔專欄
2.高估行政資源與能量
這幾年一直有種想法,治理要看自己本身的行政能量,這就像是蓋某個公共設施之前要想到我們有沒有經費維護。
勞動權益的治理一部份是主管機關能量的問題,這幾年透過勞基法和擴張勞檢作為基本工具,對於促進勞權的成效如何?我大概也不用說了,我們根本沒有那個能量。
台灣的主管機關,在政策規劃上不像日本的菁英官僚有辦法細緻到封頂的程度,台灣的民族性也不是恪守法律遵循規範的風格,甚至勞工也不是在意特定的權利。用勞基法搭配勞檢為主要手段,到最後,我們能做的就只是罰,但罰完問題還是普遍存在,那這就是一個只是表面上有照顧勞權但實際上叫勞工自己想辦法的作法。
所以除了勞基法加勞檢,我們有沒有其他的工具?
3.其實有很多工具,只是我們缺乏想像力
其實這次的議題無非是討論平台和工作者的風險分配。職災風險,現行法制下職安職災外送員就能用職安法、職災勞工保護法、勞保條例,差別就是要不要多個勞基法補償責任。
預防方面本來職安法就已經介入了,但外勤工作者的風險預防就是有限的,所以在職災這題上,到頭來只是在看業者要不要多付一點錢。這直接透過平台法規強制加保雇主責任險、團險,配合日後職保法實施,在職災發生後的損失填補上未必不足。
而每單的價金、制度是否會讓外送員趕單、熬夜等等,個人覺得納進去勞基法也有限,君不見勞基法下去還是加班大國,那為何不將平台和接單外送員之間視為壟斷企業和小商家之間的關係,用公平交易法的架構來做先期的處理,日後搭配培養工會來和雇主協商實現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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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需要承認勞基法這個工具的侷限,這個工具沒那麼厲害,真的那麼厲害台灣的勞動環境不會是這樣。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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