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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遣你知多少?|吳小米專欄

關於資遣你知多少?|吳小米專欄-HR

 

近幾年,資遣與被資遣似乎是種流行。依勞動部統計資料,2019年5月領取失業給付「初次核定」的人數就有7,422人,隨著資訊的發達,員工們也越來越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而不是只讓企業自己說了算。

 

   一般來說,依勞動基準法,企業在資遣原因上大致可分為二類,一種是員工自身原因,認為員工無法勝任,即可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一種是雇主的原因,例如歇業或轉讓(第11條第1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第11條第2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第11條第3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第11條第4款)等。

 

   雇主突然性的歇業近期不勝枚舉,例如台中百匯餐廳、高雄大八餐飲、台中皇璽處女蟳餐廳、台中ANL艾而歐語短期補習班、高雄君鴻酒店..等,而易引發爭議的樣態在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及第5款員工「不能勝任」之情形更是經常發生。然只要能了解每種態樣在處理的眉角,相信勞雇雙方都能華麗轉身。

 

    需注意者,如果發生勞基法第11條而出現「大量解僱」之問題時,就要需要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來處理,如果解僱人數有符合大解法規定的人數,那麼在大量解僱之日起「六十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前些日子,朋有來找筆者說是部門因組織需求被整併要被資遣,詢問筆者怎辦?企業如發生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確實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可以資遣。然何謂業務性質變更?我們來看看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所謂業務性質變更,就雇主所營事業項目變更固屬之;就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有所變更,致全部或部分業務發生結構性或實質性之變異亦屬之。故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效率需求之必要,採不同經營方式,該部分業務之實施,亦發生結構性、實質性之變異,亦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是為了經營決策或是因應市場有提高產能、效率之必要時,導致組織發生結構性變化即屬之。例如因組織需求將10個部門整併成8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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