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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減薪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嗎?|德益法律事務所

雇主減薪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嗎?|德益法律事務所-HR

 

所謂「契約」係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而「勞動契約」既為「契約」,則關於「勞務給付」及「報酬給予」等契約內容,當然也需要雇主與勞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縱使於契約關係成立後,如欲修改契約內容,也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才生效力,是以,雇主不得片面對勞工為減薪、降薪。

 

然而,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並不以言詞、書面等明確方式,直接將效果意思表現於外(此稱「明示」之意思表示),如依當事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亦可認為行為人此意思表示,此稱之為「默示」意思表示。

 

近期臺灣高等法院有一則案例是這樣,A於民國66年至91年1月1日任職於B公司,嗣後B公司於91年1月2日成立一家C子公司,A也就轉至C子公司任職。雙方一開始合致的薪資為新臺幣(下同)9萬1仟元,於任職期間,C子公司依序於92年1月、100年1月將A的薪資各調降為5萬元、4萬4仟元,A一直到105年1月因屆齡而申請退休。其後,A向法院起訴,主張C子公司未與A協商且為取得其同意之下,片面調降薪水,故請求C子公司應給付102年1月至105年1月短付之薪資共計1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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