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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教室】-延長工作時間|小勞男孩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簡單說,每天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最長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原則上,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哦!!
若您有任何勞基法的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詢問,也可以透過「私訊」向小勞男孩詢問哦!
【勞基法小教室】-正常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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