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625
置頂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注意事項|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注意事項|沈以軒專欄-HR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專法」)已於108/11/15三讀通過、並於108/12/4公告。雖然相關子法尚未齊備,尚須等待主管機關制定完備後,才能由行政院一併決定施行日期。但所欠缺的較多屬獎勵補助措施,對勞動條件影響不大,本期將整理僱用中高齡/高齡者時,與勞動條件有關的注意事項。

 

一、禁止年齡歧視

「年齡歧視」原本就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禁止的項目之一,並非新增加的規定。只是以往在高齡者的勞動市場,由於有年滿65歲可「強制退休」之法令規定,致使高齡勞工對於年齡歧視多採隱忍態度。現既立專法鼓勵雇主進用高齡勞工,以往高齡勞動市場的問題也將逐一浮現,有必要在中高齡專法中特別明文保護。包括:

(一)針對中高齡/高齡勞工,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而有差別待遇(中高齡專法第12條)。

(二)中高齡/高齡勞工若指出勞動條件有差別待遇,雇主若認為該差別待遇與年齡無關,必須負舉證責任(中高齡專法第14條)。

(三)中高齡/高齡勞工依中高齡專法提出申訴,雇主不得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中高齡專法第16條)。

(四)中高齡/高齡勞工因年齡差別待遇而遭受損害,雇主負賠償責任(中高齡專法第17條)。

 

二、開放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除了後續將推出的各種補助辦法以外,中高齡專法對勞動條件的最大影響即為開放雇主與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中高齡專法第28條)。蓋回歸勞基法第9條規定,長期以來簽定定期契約嚴格限制在「工作性質內容」是否屬非繼續性而定,這是首次單純以「勞工身份為由」放寬定期契約適用範圍。
由於實務上部份事業單位在僱用65歲以上勞工後,又隨時以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為由任意終止契約,造成高齡勞工權益受損。勞動部雖然過往曾做出擴張解釋,言明若聘任時勞工已滿65歲,事後就不得再以此要求強制退休,實質限制雇主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權利,但此解釋終究缺乏法令支持,又因此造成事業單位新聘高齡者之疑慮,因此本次方有中高齡專法第28條的訂定,並在立法說明中排除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