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注意事項|沈以軒專欄
三、定期勞動契約注意事項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作為定期勞動契約的「特例」(高齡勞工之工作內容可能多為繼續性工作),未來因中高齡專法而新增簽訂的定期勞動契約,其契約雙方過去可能對定期契約都不太熟悉,底下整理高齡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幾點注意事項:
(一)在定期勞動契約的四個分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中,高齡勞工的契約若須回歸勞基法定期契約性質,較有可能歸納到「特定性」概念,因此如果契約期間超過一年,保險起見,還是經主管機關核備程序為宜。
(二)定期契約屆滿,勞動契約自動終止,沒有資遣費或預告期的問題。但若雇主於契約尚未屆滿時,欲提前終止契約,則仍應有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含資遣費)、或勞基法第12條的解僱事由。
(三)定期契約屆滿,未滿三個月訂定新約或續約,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但因屬特定性定期契約,故後續第二份定期契約不會被視為不定期)。
(四)定期勞動契約亦依法享有特別休假。假設新聘一名65歲勞工,簽訂一年期定期契約,則滿半年應給予3天特休。滿一年若未訂定新約或續約,則因滿一年之翌日未繼續工作,並不須給予滿一年的7天特休;若未滿三個月訂定新約或續約,年資合併計算,則第二年契約開始時,就應給予滿一年的7天特休。
四、保險相關注意事項
高齡勞工再就業,其勞保加保將會視老年給付申請與否而有不同。加上不少勞工對於勞退條例之「退休金」與勞保之「老年給付」容易感到混淆,因此聘僱中高齡/高齡勞工時,務必先予釐清。
(一)已請領老年給付之勞保:不論勞工已請領的是舊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是新制「老年一次金給付」、「年金給付」,請領之後都不能再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條例第58條第6項),但可繼續投保職災保險(使用職災+勞退 二合一申報表 https://bit.ly/2LLAbCp )。
(二)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保:65歲以下為強制投保;65歲以上為可繼續加保(非強制)。
(三)勞工退休金:不論勞工是否曾申請勞工退休金,只要在職,都應申報提繳。
至於獎勵與補助事項,其實目前已有若干已施行的辦法,例如「進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績優事業單位選拔表揚計畫」;或是「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中對於中高齡/高齡在職勞工之教育訓練,在三年7萬元範圍內可全額補助;又如申請藍領外勞,於計算外勞/本勞比例時,聘僱一名中高齡勞工得以三名計算……等。不過由於主管機關將依中高齡專法制定更多的獎助辦法,目前就暫不做整理,讓我們一起等候主管機關後續的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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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的五個大[補]帖!
建請勞動部以函釋放寬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勞工保險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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