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727
置頂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Q:


正職時數固定為8小時一日
上午08:30 ~ 12:30 (4小時)
下午13:30 ~ 17:30 (4小時)

若上午提前打卡休息了(假設打卡時間12:15)
下午打卡超出正常下班時間(假設打卡時間17:45)
可否以上午提前的分鐘數補下午超出的時間呢?
這樣不另算超出的15分鐘加班費的話,是否違法呢?


 

A:
 

1.您必須先釐清您與雇主約定休息時間是幾點到幾點,若休息時間規定是一小時您提早打卡理論上來說當然不支薪。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輪班制、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可以另外調配工作時間
如果您公司不符合上述要件,應該無法如此調配

 

2.下午13:30 ~ 17:30 (4小時)因此必須先休息半小時,規定是上班四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

要看勞工是否有加班的事實,若有加班的事時當然要給予加班費

公司既然有設置員工的出勤紀錄,也有逐日記載其上下班紀錄,且工作場所是公司指揮監督管理場域,自然能控管勞工實際工作情形,因此,所備置的甲員工出勤紀錄應該有一定之證據力。

如公司主張員工有時逗留工作場所不是處理公務,也應該負舉證之責,且應該能隨時了解該員工出勤異常情況而做更正,不得直接以該員工未申請加班為由,片面認定該員工沒有延長工時的情形。

針對員工因私事逗留公司晚下班,勞檢第一個還是看出勤紀錄,這部分如果不是上了法院且有足夠證據釐清,因為工作場所是在公司的管轄範圍,公司不能說沒有責任。因此,如果有未申請加班卻逗留公司的狀況,公司可先有因應作為,並有相關證據,例如有錄影、電腦開關機記錄或員工使用公司健身等設備的證明,並輔以員工自己簽認的說明文件,而且這些應該要事前,而非勞檢查出之後再補件。

 

3.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休息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下午連上5小時違法,該如何避免?


圖/Freepik.com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精選HR職缺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人事助理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