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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

以提前休息時間,補下班超時時間,是否可行?|會員提問-HR

 

Q:


正職時數固定為8小時一日
上午08:30 ~ 12:30 (4小時)
下午13:30 ~ 17:30 (4小時)

若上午提前打卡休息了(假設打卡時間12:15)
下午打卡超出正常下班時間(假設打卡時間17:45)
可否以上午提前的分鐘數補下午超出的時間呢?
這樣不另算超出的15分鐘加班費的話,是否違法呢?


 

A:
 

1.您必須先釐清您與雇主約定休息時間是幾點到幾點,若休息時間規定是一小時您提早打卡理論上來說當然不支薪。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輪班制、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可以另外調配工作時間
如果您公司不符合上述要件,應該無法如此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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