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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即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適法嗎?|簡文成專欄

雇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即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適法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即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適法嗎?


回覆:

1.就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不足半小時,或工作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之適法性疑義,人資學員傳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判決肯認前述規定之適法性:「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可見依該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加班費,而兩造約定之工作規則貳、二(1)B則規定加班計算單位以半小時計,是如勞工加班未滿1小時部分可以換算為0.5小時計算加班費,衡較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有利於勞工,且通常一般員工於下班前,因即將離開工作場所,多會整理私人物品,多少會有延誤數分鐘打卡時間,本院認被告已顧及勞工權益採較有利於勞工之方式計算加班費,其數分鐘之差距於勞工權益影響亦有限,被上訴人執意計算加班費至數分鐘,即無可採,故上訴人主張加班費計算應以半小時計,非以分為單位累計,應屬有據。」


2.本文尊重該判決所持見解,畢竟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多元見解已是常態。惟本文基於下列理由認加班以半小時為起算單位或基準抵觸勞動基準法,係屬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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