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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4週變形工時

 

問題: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者,應係實施2週或4週變形工時,如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0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制度上」程序與個別勞工同意者,即屬適法。


2.又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規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ㄧ日,並為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定應放假日;所稱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

 

而勞動部就前述情形之所以指定應放假,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即便於勞工行使投票權,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勞動部104年12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824號函參照),至於該日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ㄧ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而為之規定。


3.是勞工排定工作日之出勤時間如落在投票日當日之00:00-24:00內者,雇主須依前揭勞動部令釋給予勞工放假。

惟如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註1),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並「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即於8小時內,應加倍發給,其工作時數得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其逾8小時之部分,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所定標準給付延時工資,並應計入該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勞動部105年6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5001285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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