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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排定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遇投票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班費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4.因此,假設勞工如於投票日當日排定為工作日,正常工時10小時,其起訖如為08:00-20:00,其中08:00-12:00、13:00-17:00及18:00-20:00為工作時間,12:00-13:00及17:00-18:00為休息時間,其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28800元(內含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並約定每月不論大小月,ㄧ律以30日計,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其中08:00-12:00給予勞工前往投票,13:00-17:00及18:00-20:00加班者,就13:00-17:00之工作時間,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480元(計算式:28800元➗30天➗8小時✖️4小時);就18:00-20:00之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標準發給320元(計算式:28800元➗30日➗8小時✖️4/3✖️2小時),當日應給工資合計為1760元(計算式:960元+480元+320元)。(註2)
註1.刑法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2.至於勞工08:00-12:00前往投票,雇主何以不須再給加班工資,以及勞工工作時間如有跨越投票日及前ㄧ日,或跨越投票日及後ㄧ日時,ㄧ日如何定義與加班工資計給標準,將於課堂詳予解析,使同學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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