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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薪若任職未滿一年,是否應依比例發給保障年薪?|楊朝崴專欄

同上文所述,保障年薪若未設定特殊條件應視同工資,又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將工資定義為勞務之對價,基此,勞工若未任職滿一年提早離職,其實雇主仍有依比例發放之義務。

 

若採保障年薪屬工資之觀點,實務中將保障年薪N個月於年末一次性發放,係因勞資雙方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而得將每月勞務報酬遞延至年終時給付,故實際上員工每月勞務所得應為:

[本俸+保障N月本俸÷12]

假定套用每月薪資5萬,保障年薪14個月(年薪資共計70萬),則員工每月勞務對價應為:
5萬+10萬÷12月=58,833元

 

由於雙方有特別約定,故每月8,333元依雙方約定遞延至年末一次性發給,故年末應依約定一次性發給8,333元×12個月=99,996元(進位為10萬元,即2個月保障薪資),雖每月薪資有一部分遞延至年末一次性發給,但實則每月勞務所得仍應為58,333元。

 

承以上概念,既該員每月實際勞務對價為58,333元(每月發給5萬,年末將8,333元×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為月薪資÷30,即一日應為1,945元。以上,即保障年薪未設定其他條件下,應較無爭議之計算方式。

 

再次強調,「保障年薪」若未有特殊約定,該給付即屬於制度上經常給與,而非任意性、恩給性給與,故僅能作為薪資保障政策的一種,實際上仍屬於工資的一部,雇主仍有依法全額給付(視實際出勤狀況給付)之義務;若除薪資保密之外仍有其他目的,則應由專人協助制訂契約,方難避免後續產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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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楊朝崴​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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