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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地區事業單位」認定標準?又與其他法規「場所單位」或「廠場」概念之區辨?|沈以軒專欄

(三)工會法—【廠場】

1.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準此,若工作場所具備前開施行細則所定義之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登記者,即可依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結合同一廠場而組織企業工會。由上可知,工會法廠場定義似乎與上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各該地區事業單位定義相仿。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事業分類認定:

(一)按「本辦法附表一事業之分類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原則,由事業單位整體實際從事之作業活動認定事業之歸屬,事業之作業活動有多種不同之事業歸屬時,依事業單位從事之整體作業活動認定,無法確定時,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仍無法據以認定時,再依各項作業活動之整體事業之營業額多寡作認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可參。

 

(二)準此,在認定事業單位係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定之何種類型風險之事業時,應以該事業單位之「整體」作業活動認定,並均為同一類事業,又依本函釋見解,即便部分工作場所可能僅從事一般辦公行政或不同性質業務,也不會據此各自作不同之認定。

 

肆、案例解析: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

(一)由於C工廠已有辦理登記,且具有獨立之人事與財務等,應屬一地區之事業單位;至於B聯絡處因不具備此等要件,故與A總部視為同一事業單位。

 

(二)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事業類別認定,由於A、B、C整體實際從事造紙業,屬該辦法所定第一類事業,即便A與B兩地未進行生產製造,仍應同屬具顯著風險之第一類事業。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部分

若A總部、B聯絡處、C工廠所屬之個別勞工人數均30人以上,且上開三處之地理位置均屬不同之固定場所,則A總部、B聯絡處、C工廠各屬獨立之事業場所,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

 

三、工會法部分

除甲公司轄下全體員工可以共同組成「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外,若C工廠本身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所定義之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且已辦理工廠登記,即具備成立「廠場」工會之資格。

 

本文同步刊登於宇恒勞資錦囊部落格:http://bit.ly/3akGV4O

 

【宇恒週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地區事業單位」認定標準?又與其他法規「場所單位」或「廠場」概念之區辨?|沈以軒專欄-HR 

常見勞資會議違法態樣解析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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