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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按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給與勞工補假,此乃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除有政治、民俗及其他意義外,尚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之用意,不應因與例假、休息日重疊,致喪失此功能,故雇主應予補假,所稱補假,指補給勞工休假,是補假日性質為內政部所定休假;又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2.如前所述,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雇主應予勞工補假,而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故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重疊之日為休息日。另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雇主亦應予勞工補假,而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故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例假重疊之日為例假。

 

3.從而,雇主如依同法第32條第1所定程序及取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重疊之日(該日為休息日)加班者,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計給加班工資;如係依同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命令勞工加班者,亦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給付加班工資。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至少連續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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