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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補班前離職,是否需要還雇主1天的工作時間呢?|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公司上班時間採取與行政機關辦公日曆相同,勞工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是否需要還雇主1天的工作時間呢?
A:
1.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故若事業單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將2月15日(原休息日)與1月23日(原工作日)調換,則調換後2月15日為工作日,1月23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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