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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補班前離職,是否需要還雇主1天的工作時間呢?|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2.經合法調換後,應按班表出勤工作,無須補服勞務。
勞動基準法無補服勞務之規定,既已排定班表,即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故勞工於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無須還雇主1天工作時間,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抵扣或逕扣1日薪資;反之若有新進員工,則2月15日仍應上班,無法請領該日之加班費用。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https://reurl.cc/qDEqaE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https://reurl.cc/gvdoxR
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https://reurl.cc/ObOoz3
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https://reurl.cc/qDEq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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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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