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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疫照顧假」應是處理義務衝突,而非「假」!|鄧力瑋專欄
一、「防疫照顧假」應符合法律授權:
依此篇新聞內容,「防疫照顧假」應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之規定參照)」所下達之防疫措施之一環;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此次防疫措施,係「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致使學童父母如有照顧需求,現有假別恐不敷使用;如:家庭照顧假僅有7日,但此次延後開學卻長達14日。
若父母無假可請,卻因照顧未滿12歲之學童而未能出勤,恐有觸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故有關「防疫照顧假」之措施確屬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之「工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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