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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疫照顧假」應是處理義務衝突,而非「假」!|鄧力瑋專欄
二、「防疫照顧假」是處理義務衝突:
1.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之規定,父母不能使未滿12歲之兒童獨處,故父母有於學校延後開學期間照顧兒童之公法上義務;又,父母如於系爭停課期間,有出勤之契約義務,即形成公法與私法之義務衝突。
2.復就系爭「防疫照顧假」之內容觀察:「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故其確係處理上開義務衝突所為之防疫措施。
三、勞動部應考慮將此種防疫措施予以法制化:
其實我國發生SARS時,應即有此種需求;現又遇上「武漢肺炎」,在已有二次重大傳染病防疫經驗的前提下,勞動部應審慎評估,可參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方式,將之法制化,俾利勞、雇雙方遵循。
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自行居家休養,公司該如何給假?
本文由 鄧力瑋老師 授權轉載文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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