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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法律百科
註腳
- [1] 自由時報(2019),《北市去年勞檢1.2萬場 裁罰高達1.18億元》,最後瀏覽日2019年10月5日。
- [2] 勞動檢查法第1條:「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
- [3] 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 [4] 勞動檢查法第22條第1項:「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 [5] 勞動檢查法第14條:「
I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II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勞動檢查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
I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II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6] 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1項:「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 [7] 勞動檢查法第22條第2項:「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 [8] 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1項:「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 [9] 勞動檢查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左:一、勞動檢查機構:謂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 [10] 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1項。
- [11] 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 [12]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13] 勞動檢查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來源:原文出處 文:黃蓮瑛、温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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