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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減班休息(無薪假)實務操作注意事項|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減班休息(無薪假)實務操作注意事項|沈以軒專欄-HR

 

上週週報已經詳細闡述了「減班休息」(無薪假)的理論與概念,本期白話勞動法將盤點「減班休息」在實務操作面可能會遇到的疑問,並整理注意事項供夥伴們參考。

 

一、更正俗稱:

「無薪假」原是俗稱,早期勞資雙方或許因為景氣影響而曾約定真正無薪的休假,但在勞動部基於「減少雇主因景氣循環而資遣勞工」之前提下,於100/12/1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後,規定雇主與原月薪制全時勞工協商減少工時,每月實際支付之工資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且參酌一例一休依法具備全薪性質,自無再行約定無薪可能。若再使用「無薪假」的俗稱,對於因為疫情影響而陸續協商減少工時的雇主與勞工,可能造成誤解,所以行政院與勞動部已定調改為「減班休息」。

 

二、適用條件:

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或受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釋參照),以上須於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時,提供證明文件(如:前一年度及當年度財務報表)。

 

三、重要原則:

(一)雇主遭受景氣/疫情影響,有實施減班休息之必要,可先於勞資會議討論因應之道,並將減班休息措施納入討論(此為建議措施,非法定程序)。惟勞資會議僅限討論因應方針,實際施行減班休息時,仍須勞工「個別」同意,並無法以勞資會議決議取代而逕行實施。

(二)因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所以實施減班休息務必取得勞工個別書面同意(勞工未表達意見,不得視為默示同意);若未獲得勞工同意,則屬無效,勞工可依原勞動契約條件主張補發短少薪資權利(民法第487條),並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若片面實施減班休息,損及勞工權益,勞工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與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每次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不超過三個月,且必須連續為之,例如:「109年4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滿仍須實施,須再次協商;有分段實施之需求,應為兩段式協議,例如:「109年4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109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四)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工資,原月薪制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可低於月薪制基本工資(109年1月1日起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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