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減班休息(無薪假)實務操作注意事項|沈以軒專欄
四、實施程序
(一)優先調整減少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及高階主管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二)與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溝通,取得制度上同意。(建議,但非必備程序)
(三)與勞工個別協商、取得勞工書面同意,並約定實施期間之工時與工資。
(四)將1.公文;2.通報表;3.協議書;4.相關財報;5.受景氣/疫情影響佐證;6.高階人員實施說明,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五、其他重點提醒
(一)工資約定方式:
在不低於基本工資前提下,須依照減少之工作時數,減少對應之工資,不得恣意約定再調降。舉例假設月薪3萬元,每月減少4天出勤,原依比例應僅能減少30,000/30*4=4,000元,即約定後薪資為26,000元。
(二)勞保、健保、退休金提繳調整:
「減班休息」仍是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保、健保仍應維持投保,依照主管機關見解,雙方可協商隨實際支付工資調整投保金額(請注意:調降勞保投保薪資,將影響職災傷病給付金額,倘於減班休息期間發生職災,則雇主可主張抵充之職災給付金額亦將降低);惟新制勞退金仍應維持原申報提繳薪資提繳。
(三)平均工資:
「減班休息」期間如發生「平均工資」計算事由(如資遣/解僱),則減班休息期間不納入計算平均工資,應向前補齊六個月期間計算。
(四)勞工兼職:
勞工減班休息期間,在不影響勞動契約履行及在職訓練前提下,可以另行兼職。但基於勞動契約仍然存續,勞工仍應保守企業機密。
(五)勞工請假:
減班休息並非勞動契約中斷,因此在勞工有出勤義務之期日,仍可行使各類假別之權利(惟勞工免出勤日數增加,可能相對降低請假之需求)。其中產假期間較長,可能與減班休息期間重疊;但因勞工產假期間本無出勤義務,自無必要再約定減班休息,故雇主於勞工產假期間,仍應工資照給(原勞動契約工資金額)。甚至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仍得提出安胎休養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除依法不得拒絕外,仍要依減班休息前原約定之工資數額作為給假給付標準。
(六)政府補助:
充電再出發計畫(https://bit.ly/2UbJXl1 ,雇主、勞工皆可申請)、安心就業計畫(預計最遲109年3月底公佈,但與充電再出發計畫不可同時請領)
(七)通報必要?
減班休息為通報制,通報機關為個別勞工之勞務提供所在地主管機關,所以一家公司轄下各縣市廠區均欲實施減班休息,應分別向各該勞工局踐行通報程序。然而,未行通報雖無罰則,且通報須符合相關程序要求(例如前揭「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受景氣/疫情影響」、「高階主管先行」等),甚可能因此成為勞檢追蹤對象,有一定繁瑣流程與法律風險。但還是強烈建議事業單位不要因此心存僥倖不作為,否則未來萬一影響勞工申請相關政府補助資格,反突生不必要之勞資爭議,因此實施減班休息之雇主,別忘了主動通報的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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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施行「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之理論與概念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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