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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與薪資給付相關之重點整理|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防疫隔離假」與薪資給付相關之重點整理|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HR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提供「防疫隔離假」薪資給付說明前,首先先來了解「防疫照顧假」與「防疫隔離假」之差異。

「防疫隔離假」和「防疫照顧假」之差異

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之說明如下 (註1)
1.「防疫隔離假」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措施。是在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檢疫的情況下,針對受隔離/檢疫者,或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者。

2.「防疫照顧假」則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所做的應變處置。是在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的情況下,針對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幼兒園幼兒或身心障礙學生者。倘若雇主不給假,處理方式包括 (註2):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以下提供「防疫隔離假」與薪資給付相關之重點整理。

(一)申請「防疫隔離假」資格

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疫條例》)第3條規定(註3),當受雇者符合以下兩個條件,雇主應該要給予「防疫隔離假」: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因而無法出勤。2. 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必須請假時可請防疫隔離假。

(二)「防疫隔離假」須給付薪水之原因

視受隔離/檢疫的原因而定:可歸責於雇主時,雇主應給薪。例如:若雇主可以預見要員工出差返國後,員工將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檢疫,此時仍派員工出差,則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又如果是其他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檢疫,需依個案情況認定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若不可歸責於雇主時,沒有強制雇主要給薪。

(三)「防疫隔離假」可否扣全勤獎金

《防疫條例》中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有違反,雇主會被處以 5 萬元以上到 100 萬元以下罰鍰。特別提醒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四)若雇主單方停班 不符補償要件

依據勞動部次長劉士豪說明(註4),防疫隔離假要由衛生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才可以請,如果只是雇主主動說不用來上班,不符合防疫隔離假要件。此外,因應防疫需要延後開學,家長為照顧十二歲以下兒童可請的「防疫照顧假」,則不屬於防疫隔離假。另外,在此情況下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用自己的假來請假,且應照付工資。

 

(五)雇主要求在家工作,其工時工資該如何計算

1.工時部分之紀錄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勞基法細則》)第21條規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第1項)。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第2項)。綜上,只要符合上述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若在家裡上班,仍需要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及同法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上述要求不因勞工在家上班或是遠距辦公而有不同。

又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註5),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如下: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2)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若在家工作之員工確有申請加班經核准並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2.工資之給付

勞動部官員強調(註6),如果勞工請了防疫照顧假,這段期間就是為了家庭照顧用途,但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應服勞務、而且勞工也提供勞務,這樣等於勞資另行規定,並非原本防疫照顧假的用意,這也代表雇主必須要正常給薪。

依據《勞基法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上述事項皆為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故建議以書面方式將工作模式變更之實施期間、出勤紀錄記載方式、交通津貼是否變動等妥為約定,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時可作為有效之依據。

政院「紓困方案」(註7)

我國於2020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註8)(以下簡稱:《防疫條例》),將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600億元,因應各項防治武漢肺炎及紓困振興措施;對於接受隔離、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而接受隔離或檢疫的期間,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其中與薪資給付整理重點如下:

(一)企業若承諾不減薪、不裁員:
承諾不減薪、不裁員者,企業如需要周轉金,企業將有最高新台幣 500 萬元的貸款額度 ,政府將提供十成信用保證,與全額貸款利息補貼 6 個月,利息最高補貼到中華郵政公司 2 年期定存機動利率再加 1%(2.095%),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二)就業與人力方面
若企業需要減班休息,也就是俗稱的「無薪假」,還是有基本工資,並非無薪。 勞動部將主動聯繫放無薪假的企業,由就業安定基金提供員工訓練津貼或薪資補貼,每家最高補助 190 萬元;至於沒有放無薪假的企業,各部會也加碼提供人力訓練的規劃和補助 。

(三)罰則部分
以下三種情況,最重都可處100萬元罰鍰;包括若員工經認定需隔離、檢疫,雇主卻違反防疫隔離假相關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法實施的應變處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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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文章出處: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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