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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簡文成專欄

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


回覆:
1.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ㄧ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ㄧ百零六年ㄧ月ㄧ日施行。」本條修正理由載明:「ㄧ、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ㄧ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嗣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另以勞動部107年11月1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資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ㄧ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而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從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包括「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休假」,因該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將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休假簡稱「休假」或「休假日」。


2.又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分別將民族掃墓節歸類為「民俗節日」,將兒童節(四月四日)歸類為「節日」,並均規定該日放假ㄧ日。是清明節及兒童節如遇工作日者,雇主應使勞工於該日放假ㄧ日。

 


3.其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ㄧ日時,於前ㄧ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ㄧ日放假。而本條書規定係因公部門及多數勞工之週ㄧ至週五排定工作日,週六排定休息日,週日排定例假,如清明節與兒童節同ㄧ日並逢星期四時,規定後ㄧ日(週五)為兒童節,可使公部門及勞工形成週四至週日連休四日,使勞工有充分休息時間,並促進觀光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4.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而本條係基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具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之意義與功能,不應因遇例假及休息日而使勞工少放假,致未能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爰規定內政部所定休假遇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ㄧ日,而補假,指補給勞工休假,是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協商排定之。


5.以109年之清明節及兒童節而言,勞資雙方如約定週ㄧ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且ㄧ日定義,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者,今年之清明節在四月四日(週六),與兒童節同ㄧ日,則四月四日為清明節,四月三日(週五)為兒童節,復因四月四日為週六休息日,而四月四日清明節遇休息日,除當日為休息日外,雇主另應補給勞工休假ㄧ日,而雇主考量配合公部門連假政策,得與勞工協議於四月二日(週四)補假ㄧ日,形成四月二日(週四)至四月五日(週日)連休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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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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