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39
置頂

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簡文成專欄

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


回覆:
1.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ㄧ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ㄧ百零六年ㄧ月ㄧ日施行。」本條修正理由載明:「ㄧ、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ㄧ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嗣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另以勞動部107年11月1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資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ㄧ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而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從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包括「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休假」,因該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將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休假簡稱「休假」或「休假日」。


2.又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分別將民族掃墓節歸類為「民俗節日」,將兒童節(四月四日)歸類為「節日」,並均規定該日放假ㄧ日。是清明節及兒童節如遇工作日者,雇主應使勞工於該日放假ㄧ日。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