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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導致無法如期履約,有沒有轉圜的空間?|恩典法律事務所
如果契約中沒有明文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就要回歸到法律規定來處理,針對相關的情形,民法上有「情事變更原則」及「不可歸責原則」可以主張。「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契約成立之後,發生簽約當時無法預料的狀況,導致按照原訂契約要求履行,顯然過於嚴苛、不公平,可以請法院介入調整契約內容 ;「不可歸責原則」是在違約事件發生後,被求償的一方可以證明違約並非己方的原因造成,而免除遲延的違約責任。
雖然法律有概括性的規定來平衡合約雙方的風險,但合約雙方對於法律的解釋常有不同,如果進入訴訟交由法院來判斷,實務上需要債務人舉證證明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沒有明確的標準在事前判斷風險。
如果在簽約當時,雙方就不可抗力的事件有具體明確的約定,就能省去訴訟的不可知及時間金錢成本。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是危機同時也是轉機,大多數企業對於往來廠商可能違約或者是要求協商過往契約內容,都有心理準備,不妨趁此時全面檢視過往簽署的契約,針對不可抗力事件完整約定,進而除去契約上的隱憂。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資遣怎麼辦理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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