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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放無薪假可否請領失業給付?∣ 林婕兒專欄
【案情說明】
小華在公司服務8年,被公司排無薪假又刁難工作,小華一氣之下因此離職,但小華認為一切都是公司引起的,請問他能否主張非自願離職,向公司請求資遣費,並請領失業給付?
【案例解析】
- 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惟事業單位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且不得片面減少或強制勞工放無薪假。
- 本案小華如未同意減班,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但小華自行離職,並非屬「非自願離職」,自無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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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無薪假」非無薪!各項基本保障不可少!
文/林婕兒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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