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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蔡尚宏專欄

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蔡尚宏專欄-HR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109年4月6日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29 號令,「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增訂第2條第2項,對於雇主如果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不過上面的修正是針對員工申訴管道的規定,但同法也規定,雇主於知悉員工性騷擾時,應該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而如雇主就是性騷擾的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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