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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蔡尚宏專欄

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蔡尚宏專欄-HR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109年4月6日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29 號令,「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增訂第2條第2項,對於雇主如果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不過上面的修正是針對員工申訴管道的規定,但同法也規定,雇主於知悉員工性騷擾時,應該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而如雇主就是性騷擾的行為人時,要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呢?

 


曾有法院判決認為(台南地院104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雇主被指控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的義務並不因而被免除。



「惟雇主該如何自處,此條文似尚有未殆…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以合乎情理及社會常情言,在公權力、公益團體或他力未涉入前,…,除雇主不畏人言,主動向相關單位請求調查外,均難以要求雇主本身即被申訴者有何具體因應之道,此時雇主應尚有猶豫之空間。惟查,本件在調解程序啟動前,雙方已有接觸、對談,則判斷雇主有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不得如上開所言,在公權力或公益團體涉入後才開展,應以雇主在雙方對談過程,有無展現「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舉止為斷。」



#第三者介入前後
雇主被指控是性騷擾行為人的事件,判決區分為第三者介入前後而異。如果在第三者介入前,似乎容許雇主有猶豫空間(此部分我們暫持保留);在第三者已介入後,法院大致以積極性、有無立即作為、有無不友善言論等等,判斷雇主是不是已經盡其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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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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