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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下)|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下)|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HR

 

相信看過前篇教戰手冊的讀者,對被資遣勞工的權益有初步瞭解,本文就其餘重要眉角續分述如下。

 

6.我可以請求資遣費嗎❓資遣費怎麼算呢❓
勞基法第17條規定,當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5款資遣事由,及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又,雇主有義務應於資遣後之30日內發放資遣費。
於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資遣費亦分為新、舊制計算:

📌資遣費之計算基數為,資遣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為平均工資。
📌依勞工退休條例,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到職之勞工,適用所謂的「勞退新制」,亦即,依照勞工之工作資歷,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則依比例計算,最高可領6個月之平均工資。例如,勞工受僱於某企業6個月後隨即被資遣,平均工資為25,000元,此時其可領取之資遣費為6,250元(計算式:0.25*25,000=6,250)。
📌至於舊制之計算方式則較為簡單,勞工之工作資歷每滿1年即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部分依比例計算發給。上開例子倘若適用舊制,勞工此時可領取之資遣費則為12,500元(計算式:0.5*25,000=12,500)。

 

7.試用期被資遣也能請求資遣費嗎❓
聘請新人時,為了確保新人之工作能力、態度等符合公司之期望,而有試用期之規定,雖勞基法未明文規定所謂之試用期,然勞委會(現為勞動部)於86年做出函釋表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亦即,即使勞資雙方約定有試用期,於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資遣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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