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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下)|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8.勞資雙方可否訂立契約拋棄資遣費之請求權❓
勞基法等相關勞動法規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而設,屬強制規定,違反者應屬無效。
倘資遣費之請求權已經發生,則是獨立之債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自得基於合意就此為和解或拋棄⭕️;然如勞動契約仍存續中,則不得預先以契約之方式拋棄資遣費之約定,該約定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9.可不可以請老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9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之,此為一強制性規定⚠️。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因勞基法第11條各款情事而離職者,係非自願離職。
則勞工有非自願離職事由時,可請求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10.可否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之意願者,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可透過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為,按申請人辦理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如果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則申請人可再領取10%加給給付,最多加計20%。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如果申請人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則最長發給9個月。

 

只要暸解法律上應享有之權利並爭取,即便遇到裁員也毋須擔心。舊的不去,新的不來,資遣未必是壞事,漂亮的轉身,邁向更美好的未來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下)|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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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離職、資遣及解僱

被資遣可要3權益+資遣費自算!


文章來源/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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