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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外國人從事工作,無法得知是否取得工作許可,是否有違反就服法第44條的規定呢?|蔡尚宏專欄
#工作外包仍有注意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行政判決
法院有認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應注意不得使未經依法取得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其所管領之處所提供勞務。此項注意義務,不因該提供勞務的外國人,非由自然人或法人自行僱用,而係委由第三人僱用,即得免除。
換言之,自然人或法人透過私法契約委由第三人直接或再轉由他人僱用人力,為有勞動力需求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勞務時,該自然人或法人對該提供勞務的外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工作許可,仍負有查核確認的義務,若因故意或過失而未加查對,使未獲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其所管領之處所提供勞務,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而應受處罰,不容有勞動力需求的自然人或法人,一方面享有外國人非法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利益,另方面卻得以該外國人非其本人僱用,而脫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所負應防止外國人非法進入其管領工作場所提供勞務的行政法上義務。
此外,勞動部106年8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824號函釋也認為:雇主經由勞務派遣或承攬等方式委外,由外派事業單位指派員工從事工作,仍應驗證其派遣人力。因此事業單位如工作場域中有外國工作者,均應留意是否有取得工作證明喔。
勞工不同意減班休息,公司該如何處理?
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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