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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請辭要遵守什麼程序?|法律百科

註腳

  1.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2] 勞動基準法將契約分成定期與不定期,定期契約是聘僱時就約好聘僱期限,原則上期滿即可離職;不定期則是沒有規定聘僱期限,要離職應事先通知。
  3. [3] 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
  4. [4]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 [5] 例如,受雇於派遣公司到他處工作,卻未事先通知而擅自離職,造成派遣公司被依契約罰款,派遣公司即可向擅自離職的員工請求被罰款的損害賠償。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勞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6. [6] 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7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小額民事判決
  7. [7]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II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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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原文出處   文:雷皓明張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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