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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試用期違法嗎?關於試用期的3大必知事項!|法律010

試用期必知事項:二、試用期間的勞動權益?

「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
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試用期必知事項:三、試用期資遣,雇主可以任意資遣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資遣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資遣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試用期資遣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也就是說,其實在「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

 

結論:你的試用期違法了嗎?

但很確定的是,關於在試用期間的相關權利,即使是新鮮人,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會因為是試用期而有所打折!

 

現在就把文章分享給身邊正在求職的朋友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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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法律010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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