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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法律010
「我覺得你不適合我們公司,明天不用來上班了!」,裁員如果像愛情一樣來得太快,就像龍捲風,作為一名小小的勞工,我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嗎?這樣毫無預兆的裁員,雇主是可以這麼任性的嗎?
雇主不得無預警裁員,依法必須給予「預告期間」
雇主解雇員工,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的法定事由,否則原則上都要給予「預告期間」,也就是應提前告知解雇。而勞工的年資越高,雇主就應該越早跟勞工說。
依照勞基法第16條...
- 工作超過3個月但未滿1年,雇主應該在10天前告知勞工「我要解雇你」
- 解雇工作1年至3年的勞工,則應該在20天前告知
- 解雇工作3年以上的勞工,則應該在30天前告知。
這樣的規定,是考量勞工對特定工作與雇主已經產生依賴性,難以輕易轉換跑道,因此要求雇主給勞工一點準備時間,不至於立刻流離失所。
預告裁員之後,謀職假是什麼?
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請「謀職假」,也就是在工作時間外出找工作。
舉例來說,A雇主打算在5月30號解雇已工作一年半的B,A在5月10號告訴B:「請你另尋他處工作」。則在5月10號至30號的時間內,B可以在上班時間跟雇主請「謀職假」來找新工作謀生。
而這個謀職假是「有薪假」,即便B在上班時間找工作,A還是要照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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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每周2天的謀職假,可以拆成4個半天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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