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宇恒週報】離職後競業禁止效力判斷(二)|沈以軒專欄
延續第149期宇恒週報所討論《離職後競業禁止效力判斷-以合理補償為中心》,有關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契約性質之人員(例如高階經理人),應如何認定其所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是否仍須受勞動基準法第9-1條相同判斷要件之限制?本期宇恒週報將整理近期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此問題予以分析說明:
Q:有關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委任契約性質人員(例如高階經理人),應如何認定其所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
(一)採取與勞動基準法第9-1條相同判斷之要件:
(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1條,而應檢視有無民法第247-1條是否顯失公平之情形: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