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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小傑目前服務的公司,有很多違反勞基法的狀況,比如說要求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工作場所的安全設備壞了也不修,導致員工健康出狀況;小傑身體不舒服想要請病假去看醫生,老闆竟當眾羞辱小傑說他根本在裝病,就算小傑事後提出醫生證明,還記他曠職;甚至還發生故意遲延、短發薪資的情形。

 

小傑忍氣吞聲的在這間公司做了三年多,但慣老闆非但沒有改善還變本加厲,小傑實在沒辦法在這間公司繼續工作,但是覺得主動辭職就沒有資遣費,又太便宜公司了。

 

對於這樣的慣老闆,小傑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我們相信大部分的企業主對待員工都是良善的,所以小傑當初應該也是抱持著這樣的信念去求職,沒想到卻碰到了惡劣的慣老闆,小傑除了自請離職這個選項外,還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依據勞基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雇主有「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對勞工施暴或有重大侮辱」、「工作危害勞工健康」、「工作場合有人患有法定傳染病,將會傳染勞工,且重大危害健康」、「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或是「雇主違反勞基法損害勞工權利」等狀況,員工可以單方面提出終止僱傭關係,並且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有的人就稱這種權利為 「自請資遣權」。

 

那麼要如何主張這種權利呢?

當雇主發生勞基法第14條的行為時,勞工在事件發生的30日內,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雇主,因為雇主的哪些行為損害勞工權利,所以主張要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當存證信函送達公司後就發生終止僱傭關係的效果,如果公司不願意給付資遣費,勞工後續就可以透過勞資調解或訴訟的方式,向雇主追討資遣費。

 

所以如果像小傑一樣,遇到了不守法令規定的慣老闆,就可以蒐集相關違規的事實,發函通知慣老闆「You’re Fired!」並要求給付資遣費,爭取屬於自己應有的權利。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

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本圖文由 恩典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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