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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小傑目前服務的公司,有很多違反勞基法的狀況,比如說要求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工作場所的安全設備壞了也不修,導致員工健康出狀況;小傑身體不舒服想要請病假去看醫生,老闆竟當眾羞辱小傑說他根本在裝病,就算小傑事後提出醫生證明,還記他曠職;甚至還發生故意遲延、短發薪資的情形。

 

小傑忍氣吞聲的在這間公司做了三年多,但慣老闆非但沒有改善還變本加厲,小傑實在沒辦法在這間公司繼續工作,但是覺得主動辭職就沒有資遣費,又太便宜公司了。

 

對於這樣的慣老闆,小傑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我們相信大部分的企業主對待員工都是良善的,所以小傑當初應該也是抱持著這樣的信念去求職,沒想到卻碰到了惡劣的慣老闆,小傑除了自請離職這個選項外,還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依據勞基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雇主有「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對勞工施暴或有重大侮辱」、「工作危害勞工健康」、「工作場合有人患有法定傳染病,將會傳染勞工,且重大危害健康」、「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或是「雇主違反勞基法損害勞工權利」等狀況,員工可以單方面提出終止僱傭關係,並且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有的人就稱這種權利為 「自請資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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