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570
置頂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

那麼要如何主張這種權利呢?

當雇主發生勞基法第14條的行為時,勞工在事件發生的30日內,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雇主,因為雇主的哪些行為損害勞工權利,所以主張要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當存證信函送達公司後就發生終止僱傭關係的效果,如果公司不願意給付資遣費,勞工後續就可以透過勞資調解或訴訟的方式,向雇主追討資遣費。

 

所以如果像小傑一樣,遇到了不守法令規定的慣老闆,就可以蒐集相關違規的事實,發函通知慣老闆「You’re Fired!」並要求給付資遣費,爭取屬於自己應有的權利。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員工自稱受到職災不來上班,還要公司付薪水,該怎麼處理?

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本圖文由 恩典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精選HR職缺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人事助理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恩典法律事務所-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