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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smart 還是 work hard?(上)|恩典法律事務所
例如:
1.甲冒稱自己哈佛畢業卻其實沒出過國,若要甲代表公司參與國際性的會議,造成公司虧損的機會很大;
2.對雇主、雇主家屬、工作勞工有重大侮辱或暴行;
3.故意耗損機器技術;
4.洩漏營業秘密及無正當理由曠職…等。
這些零零總總的規定,我們必須瞭解在法律上的明確規範,才可以同時保障雇主與員工的權益。
如公司違法資遣員工,但員工不願離職的話,勞工可以選擇兩條路進行:
1.若雇主不讓員工上班,員工仍可表示要繼續工作,此時可向勞工局反映雇主有不當解雇問題,主張確認勞僱關係存在。
2.若已經是與雇主達成同意資遣的狀態時,就要討論相當的資遣費用。
work smart 還是 work hard?(下)
把慣老闆Fired!主張「自請資遣權」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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