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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僱者之8週分娩產假,如於產前分次申請者,產假期間遇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日是否包括在內?|簡文成專欄

女性受僱者之8週分娩產假,如於產前分次申請者,產假期間遇例假、休息日或休假日是否包括在內?|簡文成專欄-HR
 

回覆:
1.按女性受僱者之8週分娩產假,於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2.又原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24日台(79)勞動3字第30797號函規定產假應ㄧ次連續請足,而該會80年2月7日台(87)勞動1字第323號函甚至在回覆「公司欲於工作規則中訂定「產假不得分開申請」疑義時規定:「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健康,故應ㄧ次連續請足...。」


3.然而,勞動基準法第50條並未規定產假應ㄧ次連續請足,甚且同法第50條第1項條文明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即女工在分娩前跟分娩後,均得申請8週分娩產假,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4月18日台(84)勞動3字第111333號函放寬規定:「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雖未規定應於產前多久開始請產假,惟揆諸立法旨意在於保護母性健康,故應視妊娠女工之需要而定,如於產前4週開始應屬允當。」即本則函釋放寬女工得於產前4週申請產假。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進一步規定:「...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並將該會80年2月7日台(80)勞動1字第323號函有關產假應ㄧ次連續請足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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