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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與勞動條件調整|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
3. 承上,企業可要求勞工休多長的無薪假?
本注意事項規定,實施無薪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一步於今年3月份之說明會表示,上述3個月係指「連續性」的3個月,如有跳月實施的需要,則應僅先實施連續的月份,期滿如有需要再實施其他月份。本注意事項另特別指出,如勞工同意期間屆滿,應重新取得勞工同意,才可以再延長無薪假期間,否則就應該恢復勞工原有的勞動條件。
4. 承上,實施無薪假或減班休息就可以不用付勞工工資了嗎?
否。本注意事項規定,即使是依規定使勞工休無薪假,企業給付全職勞工的月工資仍然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今年起為23,800元)。
5. 企業能否單方延後年度調薪、調降勞工工資或資遣勞工?
本注意事項僅規定企業得實施無薪假,其他勞動條件則回歸勞動基準法處理。其中有關工資部份,勞動基準法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注意事項並明確說明,除非是因為有取得勞工同意而縮減工時,否則「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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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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